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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信阳市科技贷款贴息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版)》的通知

时间:2025-04-10 来源:


各县区科技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改革财政科技经费投入方式,争取河南省“科技贷”业务,降低我市科技企业的融资成本,缓解科技企业融资难题,现将《信阳市科技贷款贴息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信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5410    


信阳市科技贷款贴息实施细则

2025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财政科技经费使用效能,争取河南省“科技贷”业务,降低信阳市科技企业的融资成本,缓解科技企业融资难题,带动企业创新发展,根据中央、省、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细则所称科技贷款贴息资金是指每年对上年度已纳入河南省“科技贷”业务的科技企业在贷款过程中产生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补贴的资金。市级财政负责保障落实浉河区、平桥区、高新区、羊山新区、上天梯管理区、南湾管理区、鸡公山管理区等市属财政管理范围内企业科技贷款贴息资金;各县财政负责保障落实本县企业科技贷款贴息资金。

 科技贷贴息资金安排使用坚持“公开透明、规范运行、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市科技局负责贴息政策实施全流程管理,包括政策制定、申报审核、资金拨付及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贴息资金的预算与保障。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申请贷款贴息的科技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信阳域内高新技术企业或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

(三)企业贷款性质属于河南省科技贷贷款;

(四)企业科技贷款已按期全额还本付息;

)承诺申报本项资金所提交的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据可查,并承诺必须将财政科技贷款贴息资金用于企业研发投入。

 

第三章 贴息标准

 科技贷款贴息分情况给予补贴,补贴金额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技型企业获得科技贷款本金核算上限为1000万元,单笔贷款超过1000万元的按1000万元计;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多笔“科技贷”累计超过1000万元的按1000万元计;

(二)对于获得河南省“科技贷”的科技型企业,信阳市发放科技贷款贴息比例一般不超过基准利率50%;单个企业单笔获得的贷款利息补贴不超过20万元

 对单笔贷款申请利息补贴时,属于其他财政贴息范围的贷款,企业应在申报时如实反映,确保本次补贴与已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利息总额。

 科技贷款贴息采取后补方式,企业科技贷款已按期全额还本付息后,再按本细则申报贴息补助。对于同一申报企业,同一贷款合同只能申报一次同类型补助。

 

第四章 提供材料及申报流程

 申请科技贷款贴息资金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科技贷款贴息申请表;

    )办理科技贷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函或有关证明

)企业与银行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银行放款的进账凭证和其他相关材料复印件;

)向银行偿付利息的财务凭据复印件及银行出具的已还清贷款证明;

)企业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并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人代表签字);

)市科技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时查验原件,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申报流程:

(一)市科技局发布科技贷款贴息申报通知

(二)企业组织提交申报材料,县(区)属企业通过所在县(区)、管理(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向市科技局申报;市属企业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

(三)(区)科技部门出具审核推荐意见

(四)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市科技局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财务、审计等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统一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建议认定贴息支持企业。市科技局党组会研究后,对认定支持企业信息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经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编制科技贷款贴息专项计划,并按程序拨付贴息补助资金。

第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贴: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资助中有弄虚作假行为且在处罚期内的;

(二)有严重失信行为且未修复的;

(三)不按规定向市科技局等部门如实报送与项目相关的报表及数据信息的。

 

第五章 检查和监督

第十 企业在申报、执行资金扶持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违反应尽义务、拒绝配合后续监督检查的,三年内取消本政策扶持资格。企业弄虚作假、套取贴息补助或不将贴息补助用于企业研发投入的,一经发现,追回所拨付的贴息补助;触犯法律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市县科技部门有关经办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企业谋取非法利益或骗取补贴资金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 对企业使用科技贷款的合法性合规性及效益情况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工作监督和审计部门审计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 本细则实施期限暂定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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