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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解读

    企业权益受到侵害该怎么办?

    答:《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省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营商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对破坏营商环境的违法案件,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通过便民服务专线、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接受社会各界对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举报,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结并答复,情况复杂的案件,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三十日。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举报,应当在五日内转有关部门办理,有关部门在上述时间内办结并答复投诉人、举报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公用企事业单位侵犯企业权益了,该怎么办?

    答:《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水电气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不向社会公开服务范围、服务标准、资费标准、服务流程、办理时限等信息的,或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办理报装超过期限的,由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的,或向市场主体收取不合理费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