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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和绩效评价 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为加快信阳市创新体系建设,规范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和绩效评价工作,引导和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科室编制了信阳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和绩效评价办法(试行)》,拟同财政局联合下发参照《河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和绩效评价办法(试行)》,明确了新型研发机构的定义、主要功能以及主管部门,规定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实行备案、动态管理和绩效评价制度。

  《办法》明确新型研发机构的定义,规定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备案8个条件,分别为:信阳市独立法人单位,投资主体多元化,业务发展方向明确,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具有一定的研发基础条件,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主营业务收入应以合同开发、科技服务和股权投资收益为主,具有新颖的体制机制。其中在研发队伍和研发仪器设备原值上比省级研发机构略有降低。

  《办法》提出,信阳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实行绩效评价制度,每两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价工作,将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择优给予经费后补助;评估不合格的,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成功备案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可优先享受支持科技发展和成果应用转化的财税、金融、产业技术和人才政策支持,同时优先推荐其申报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及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